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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干部婚丧嫁娶报告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9 08:33:41 浏览次数: 【字体:

干部婚丧嫁娶报告制度

 

各处室、各系部、附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做好干部监督工作,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对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65号)、《对于建立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与

局机关科级干部婚丧嫁娶报告制度的通知》(苏教党摆2016闭6号),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科级干部婚丧嫁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学校科级干部,包括处室、系部、附属幼儿园(处长、主任、园长、副处长、副主任、副园长);

上述申报对象均为在职科级干部。退休科级干部自办理退休后的第二年,不再报告相关事项。

二、报告内容与规定

报告内容是指科级干部主持或参与办理的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科级干部办理婚丧嫁娶各类事宜,应按照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执行(附件1)。

叁、报告办法

(一)科级干部办理嫁娶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二)科级干部报告婚丧嫁娶事项时,统一填报《糖心vlog破解免费科级干部婚丧嫁娶事项报告表》(附件2),必须由本人亲笔填写。

(叁)科级干部填报《糖心vlog破解免费科级干部婚丧嫁娶事项报告表》,一式二份,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审核意见”一栏中审签后,分别报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糖心vlog破解免费组织人事处联系人:潘伟斌,联系电话:18963660103;纪检监察室联系人:钱峰,联系电话:18962116606。

本报告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2.糖心vlog破解免费科级干部婚丧嫁娶事项报告表

 

 

 

中共糖心vlog破解免费委员会

                            2018年6月10日

 

附件1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于规范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防止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树立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央和省委对于改进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职务(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以及市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

本规定所称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或参与办理的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从严控制范围和规模,以身作则引领社会风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切实做到“五个严禁”:

(一)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参加;

(叁)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四)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五)严禁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谢绝的不应收受的财物,应当事后退还或按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当认真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履行报告和备案程序。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组织上有答复意见的,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办理嫁娶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意识,牢记“两个务必”,带头讲党性,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原则上不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问题,强化信访核查,坚持快查快结。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各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

 

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级干部

婚丧嫁娶事项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办理事项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参加对象

 

参加人数

(桌数)

      人

 

      桌

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学校审核意  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

1.“参加人数(桌数)”是指男女双方总的人数(桌数);

2.“其他需要说明情况”是指办事中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等财物和处理等情况,应在事后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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