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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2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叁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叁章     总务管理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是公立全日制五年制师范学校。

    第叁条  学校同时挂“江苏教育学院苏州分院”校牌,将招生计划、学籍管理、毕业生发证等方面纳入江苏教育学院的管理序列。

    第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以幼儿师范专业为主,同时亦可根据社会需求,在本校师资和设施设备许可的条件下开设其他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

    第五条  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定的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主专业幼儿师范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现代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具有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德育为首,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学校工作,坚持对学生进行科学社会主义常识、国际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道德、法制纪律、劳动教育和良好师德师风的培养。

    第七条  学校倡导“追求卓越,为世之范”的校风、“以德立教,以爱树人”的教风和“品学兼修,艺文并茂”的学风。

    第八条  每年的1018日为学校校庆纪念日。学校校址为苏州市山塘街845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叁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使决策权、人事权、奖惩权、财经权。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则、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总支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学校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

第十叁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培训处、教科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内务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培训处具体负责全市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等;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办学需要,学校可设置若干所附属幼儿园。附属幼儿园园长由校长聘任,并接受校长的委托聘任教师、职员和工人。园长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园,园内的人事变动、基本建设、重要经费开支等要提出方案报校长室批准后实施。附属幼儿园要在服务社会、提高保教质量的同时,努力成为学校的教育科研基地和学生见习、实习基地。

第十五条  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同时承担苏州市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的职责,负责全市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叁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德育工作的根本任务。

第十八条  学校要抓好德育工作的队伍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两代师表,一起塑造。

第十九条  学校在各个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长在学生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适合本年级学生情况的德育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科研,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开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鼓励教师编写教材,鼓励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师范学校的特点,重视教育实践课程的组织与指导,鼓励教师学生联系幼儿教育的实际开展教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第二十叁条  学校重视学生文化基础知识、教育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协调发展,为学生今后的发展打好基础。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执行国家考试制度。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且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参加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八条  管好、用好政府财政拨款,执行国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积极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和社会捐赠,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监督和审查。严禁铺张浪费。

第叁十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校产使用效益。

第叁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防各种事故发生,特别对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要严加防备,力争万无一失。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叁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

第叁十叁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要以《师德规范》为准则,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叁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着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奖励。

第叁十五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叁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和全员聘任制。

第叁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评。

第叁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并产生错误后果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纪律处分。受处罚者可以提出申诉。

第叁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退离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享有本校学生应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工作。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叁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有关申诉。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州市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按制订时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制度,各职能部门也可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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